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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对中投汇恒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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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北京证监局对中投汇恒(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认定该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措施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 中投汇恒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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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
  1. 证监会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对中投汇恒(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对中投汇恒(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该公司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措施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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