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诚元祥私募及张璐出具警示函
热点事件持续更新
浙江证监局对诚元祥私募及张璐出具警示函
2 篇报道1 个报道来源2 小时前更新
先了解这件事
AI 综述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张璐分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认定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张璐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与张璐均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不服该措施,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AI 根据报道生成 · 1 小时前更新
最新进展10月16日 15:51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法定代表人张璐出具警示函事件进展
2 个进展
- 10月16日 15:51 · 1 篇报道浙江证监局对张璐出具警示函证监会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法定代表人张璐出具警示函
- 10月16日 15:49 · 1 篇报道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出具警示函证监会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16日
- 证监会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法定代表人张璐出具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张璐出具警示函,因其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行为,张璐负有主要责任。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张璐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 证监会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原因是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本事件热度走势
还没有足够的连续观测数据,暂不绘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