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百斯特资产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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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对百斯特资产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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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其存在四项违规: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该措施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百斯特资产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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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3日 13:57
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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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
- 证监会监管措施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其存在四项违规: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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