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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责令冠通期货储俊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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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安徽证监局对在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任职的储俊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其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储俊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决定书同时告知,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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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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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
  1. 证监会监管措施
    安徽证监局对冠通期货安徽分公司储俊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安徽证监局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任职期间的储俊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储俊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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