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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对东证期货重庆营业部刘倩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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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重庆证监局对在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任职的刘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重庆证监局认定,刘倩向营业部提供不实材料、对风险客户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刘倩如不服该措施,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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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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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
  1. 证监会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对刘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重庆证监局对在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任职的刘倩出具警示函,因其向营业部提供不实材料、对风险客户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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